遼寧海事局關于印發《錦州港船舶
報告制規定》的通告
為加強錦州海事局船舶報告區域內的船舶交通管理,保障船舶交通安全,提高船舶交通效率,保護水域環境,我局制定了《錦州港船舶報告制規定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海事局
2021年3月17日
錦州港船舶報告制規定
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通管理,保障船舶交通安全,提高船舶交通效率,保護水域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錦州海事局船舶報告區域內或擬進出該區域航行、停泊、作業的船舶、海上設施(以下簡稱船舶)以及相關單位和人員。
本規定適用船舶包括:一切外國籍船舶、中國籍客船和300總噸及以上的其他中國籍船舶。
除另有規定外,軍用船舶、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本規定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錦州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。
第四條 船舶報告區域是指:
A點(40°49′17.12″N/121°00′10.88″E)、
B點(40°46′09.47″N/121°01′02.80″E)、
C點(40°45′50.66″N/121°02′00″E)、
D點(40°13′00″N/121°02′00″E)、
E點(40°13′00″N/121°31′53.03″E)、
F點(40°36′00.67″N/121°31′53.03″E)、
G點(40°50′03.27″N/121°31′34.48″E)、
H點(40°52′36.87″N/121°34′15.77″E)八點順序連線與岸線所圍區域。
第五條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報告區域前24小時(航程不足24小時的,應當在離開上一港口時),通過互聯網(www.ln.msa.gov.cn)進入“船舶申報系統”,提交船舶抵港預報。
船舶抵港預報內容包括:船名,呼號,預抵時間,吃水,貨物,船舶尺寸(船型)等相關信息。
第六條 港口單位應當在船舶靠泊前24小時,通過互聯網(www.ln.msa.gov.cn)進入“船舶申報系統”,提交船舶靠泊計劃預報。
船舶靠泊計劃預報內容包括:預靠時間,擬靠泊位,進港吃水等相關信息。
第七條 引航機構應當在引航作業前24小時(不足24小時的,應當在船舶引航計劃確定時),通過傳真或郵件等方式(傳真:0416-3336019,郵箱:jinzhouvts@163.com)提交船舶引航計劃預報。
船舶引航計劃預報內容包括:擬引航的船舶,擬派遣的引航員,引航路線和引航作業時間等相關信息。
第八條 船舶抵港預報、靠泊計劃預報或引航計劃預報內容發生變化的,應立即采取網絡、傳真或郵件等方式進行變化報告。
第九條 船舶進入船舶報告區域有下列行為的,應向錦州海事局報告船舶動態:
(一)進出錦州海事局船舶報告區域時,應報告本船的船名、國籍、船位、吃水、船舶動態。
(二)船舶在進出航道前、靠妥碼頭(泊位)、拋妥錨后,立即報告船名、所靠碼頭(泊位)、靠泊或拋錨時間;離開碼頭(泊位)、起錨應提前20分鐘報告船名、所離碼頭(泊位)、錨位及計劃離泊或起錨時間。
(三)船舶進行水上過駁作業,應在靠妥裝卸駁船(油躉船)后立即報告本船及駁船(油躉船)的船名、船位、過駁貨物名稱,以及作業開始時間和計劃結束時間;作業結束立即報告結束時間。
(四)船舶進行試航、測速或吊放救生艇演習等活動,應在活動開始時報告船名、活動內容、活動范圍、開始時間和計劃結束時間;活動結束后立即報告結束時間。
(五)引航員在引航開始和結束時,報告船舶動態、引航開始和結束時間、地點、引航員姓名。
第十條 船舶發生或發現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,應當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錦州海事局報告相關異常情況信息。
第十一條 船舶發生或發現影響交通安全、環境污染的事故和海上突發事件時,應當立即采用一切有效手段向錦州海事局報告相關情況信息。
第十二條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、港池及禁錨區錨泊,緊急情況下錨泊應立即報告錦州海事局。
第十三條 錦州海事局接收船舶動態報告和異常報告的專用頻道為VHF06頻道,呼叫名稱為“錦州海事局”,船舶使用VHF報告時應使用簡明、扼要的漢語普通話或英語。
第十四條 船舶在船舶報告區域內航行、作業和停泊,應當保持VHF06頻道守聽。
第十五條 船舶應當確保其配備的AIS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,并按實際情況正確顯示相關信息。
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,主管機關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罰。
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共和國遼寧海事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實施,有效期五年。《錦州港船舶報告制規定》(遼海通航〔2011〕66號)同時廢止。